第 2 課

統一發票與電子發票:開哪一種、寫什麼、什麼時候開

第 1 課說過,進貨的稅要扣得掉,手上要有對的發票。這一課換到另一邊:你的公司賣東西時,ERP 要替它開出一張對的發票,還要準時交給財政部。

學完你能做到給你一筆交易,你說得出要開哪一種發票、發票上一定要有哪些欄位、最晚什麼時候要開,以及電子發票最晚哪一天要傳到財政部。

先看地圖

第 1 課講的是第一塊。這一課講第二塊,也就是算營業稅用的那張憑證。

營業稅每做一筆買賣就會產生,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第 1 課講過。
統一發票/電子發票證明這筆買賣的憑證。這一課。
營利事業所得稅看公司一整年賺多少錢,一年申報一次。之後的課講。

誰要開發票

公司賣東西,原則上都要開統一發票。法律規定,賣出貨物或服務時,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發票交給買方。只有少數行業可以不開,例如銀行業、保險業、醫院的醫療服務,還有「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營業額很小、由國稅局直接核定稅額的店家。免用發票的範圍列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一共 35 款。小規模營業人的認定標準這一課不講。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下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 條第 1 項

你們公司要不要用統一發票,是國稅局在公司辦稅籍登記時核定的。問公司的會計或記帳士就知道。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3 條。

賣的不是本業的東西,也要開。財政部舉過一個例子:一家公司把自己用的汽車賣掉,沒開發票也沒申報,結果被查到補稅又罰款。所以 ERP 不能只在「銷貨單」上開發票,賣掉設備這類交易也要能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避免錯誤受罰案例」第十案。

買方是誰,決定開哪一種

買方有沒有統一編號,決定發票的種類。這跟第 1 課的規則是同一件事:買方是公司,稅額就要分開寫,因為他要拿去扣進項。所以紙本發票分成兩種,每一張有好幾「聯」,也就是同一張發票的好幾份複寫,各自交給不同的人。

種類開給誰每一聯拿去做什麼
三聯式營業人(有統編)存根聯:自己留著
扣抵聯:買方拿去扣進項稅額
收執聯:買方拿去記帳
二聯式非營業人(一般消費者)存根聯:自己留著
收執聯:交給買方
電子發票兩種都可以存根檔:自己留著
收執檔:交給買方,買方是公司就拿去記帳和扣稅
存證檔:傳到財政部的平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另外還有特種統一發票和收銀機統一發票,給特殊行業和用收銀機的店,一般公司的 ERP 用不到。

電子發票就是把紙本的「聯」換成「檔」。多出來的是「存證檔」:開發票的人要把一份傳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這個平台可以想成財政部的發票資料庫,每一張電子發票都要在裡面留一筆。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以下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

紙本還是電子,一般公司可以選。法律允許發票用政府印的、自己印的,或用電子方式開立。這一課查到的條文裡,只有境外電商(在台灣沒有據點、透過網路賣電子服務給台灣個人的外國公司,例如 App 和串流平台)被規定一定要開電子發票。不過只要你的 ERP 開電子發票,下面講的上傳期限就要遵守。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 項;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1 條第 2 項。

發票上一定要寫什麼

法律列了一張必填欄位的清單。這張清單就是你的發票資料表最少要有的欄位。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下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9 條第 1 項
欄位白話
字軌號碼發票號碼。號碼由國稅局配給,要照時間順序開,也不能轉給別人用。
交易日期這筆買賣的日期,也決定它算在哪一期的營業稅。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每一行商品明細。
銷售額、稅額、總計就是第 1 課那三個數字:未稅、稅、含稅。
課稅別這筆交易是應稅、零稅率還是免稅,三選一。這門課到目前都是「應稅」。
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開給公司一定要寫。開給消費者可以不寫,除非對方要求。

號碼的規定在使用辦法第 8 條和第 21 條,課稅別在第 8 條第 2 項,開給消費者可以不寫買方在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漏寫或寫錯,會被罰。按發票上的銷售額罰 1%,最少 1,500 元,最多 15,000 元。財政部舉過的例子:一家公司開三聯式發票給客戶,忘了寫客戶的名稱和統編,就被罰了。營業稅法第 48 條;案例是「避免錯誤受罰案例」第八案。

開錯了不能改,要作廢再重開。寫錯的那張註明「作廢」,另外開一張新的。電子發票也是一樣,作廢的資訊也要傳到平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

最晚什麼時候要開

賣商品的公司,出貨的時候就要開。法律依行業規定開發票的時間點,寫在一張「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裡。賣商品的「買賣業」是在發貨時開。要特別注意後半句:出貨前先收的錢,收到的時候就要先開。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以下略)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營業稅法第 32 條附表),買賣業一列
業別做什麼生意什麼時候開
買賣業賣商品發貨時。發貨前先收的錢,收到就先開。
製造業自己做產品來賣同買賣業
修理業幫客人修東西交件時。交件前先收的錢,收到就先開。
勞務承攬業約定幫人完成一件工作收款時
租賃業出租東西收款時

這裡只列五種,時限表把各行業都列了,連結在出處。你們公司算哪一種業別,一樣問會計。

舉例來說,一家賣烤箱的公司 10 月 1 日先收了一半的貨款,10 月 20 日才出貨。那一半的貨款,10 月 1 日收到時就要開發票,剩下的一半在 10 月 20 日出貨時開。

電子發票:開完幾天內要傳上去

電子發票開完還沒結束,要在期限內把存證檔傳到平台。期限是財政部公告的,從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期限長短一樣看買方是誰。

要傳的資訊買方是營業人買方是消費者
開立發票開立的隔天算起 7 天內開立的隔天算起 2 天內
更正、作廢、退貨或折讓發生的隔天算起 7 天內發生的隔天算起 2 天內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依營業稅法第 32-1 條第 4 項訂定。退貨和折讓之後的課再講。

最後一天碰到假日,不會往後延。這是寫程式時最容易漏掉的地方,公告的說明裡特別寫明了。

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說明二

看一個例子。2026 年 10 月 29 日星期四開了一張電子發票:

買方從哪天算起最後一天
消費者10/30(五)10/31(六),碰到週六也不延
公司10/30(五)11/05(四)

遲傳或傳錯也會被罰。國稅局會先通知限期補正,並且可以罰 1,500 元到 15,000 元。到期還沒補,可以一次一次罰下去。營業稅法第 48-2 條。

這一課的規則,會直接變成這些設計:
• 開票的時間點看業別。買賣業掛在出貨單上,但收訂金的時候也要能開一張,所以收款單也要能觸發開票。
• 發票表至少要有:字軌號碼、交易日期、買方統編(可空)、課稅別、銷售額、稅額、總計,加上明細表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 號碼要唯一、照順序、不能重複。財政部的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要求系統能防止號碼開錯、重複,以及漏傳到平台。
• 已開的發票不刪除,只能標記作廢再另開一張,作廢本身也要上傳。
• 上傳期限可以在開立時就算好存起來:開立日加 7 天(買方有統編)或加 2 天(沒有),不跳過假日。再加一個上傳狀態欄位,排程每天檢查快到期還沒傳的。
• 進貨那一邊:買方是公司時,平台會通知買方來接收電子發票。所以你的進貨模組可以直接從平台收發票,第 1 課說的「進項要有合格憑證」就能自動對上。
• 傳到平台的資料格式,要符合財政部公告的「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簡稱 MIG),之後的課專門講。

練習

先不要往上翻,憑記憶作答。最後兩題是第 1 課的複習。

你的公司要賣一批貨給另一家有統一編號的公司,用紙本發票。要開哪一種?

電子發票的三個檔裡,哪一個是要傳到財政部平台的?

下面哪一項,是法律規定發票上一定要寫的欄位?

一家賣烤箱的公司 10 月 1 日先收了全部貨款,10 月 20 日才出貨。發票最晚什麼時候要開?

2026 年 10 月 29 日(星期四)開了一張電子發票給一般消費者。最晚哪一天要傳到平台?

發票開出去之後,發現買方的公司名稱打錯了。ERP 應該怎麼處理?

電子發票晚了好幾天才傳到平台,國稅局一次最多可以罰多少?

第 1 課複習:你開了一張電子發票給一家公司,銷售額(未稅)20,000 元。發票上的稅額欄要填多少?

元

第 1 課複習:你的公司 5 月 10 日開了一張發票。這筆銷售所屬那一期的營業稅,最晚什麼時候要申報?

這一課的主要閱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營業稅節稅手冊「避免錯誤受罰案例」。一頁 11 個真實案例,都是會計人員實際犯過的錯。先讀第二、第八、第十案,它們都跟這一課有關。讀的時候想一想:哪些錯誤是 ERP 可以直接擋下來的?
有不懂的地方就問人家像是「客人在網路上用手機條碼買東西,發票要怎麼開」或「一張訂單分三次出貨,發票要開幾張」,任何問題都可以直接在對話裡問。
出處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5-28 修正。引用第 32、32-1、48、48-2 條。
  2.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PDF),營業稅法第 32 條附表,全國法規資料庫。
  3.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113-12-12 修正、114-01-01 施行。引用第 3、4、7、7-1、8、9、21、24 條。
  4.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財政部 113-12-12 台財稅字第 11304654280 號公告,114-01-01 生效。
  5.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115-04-22 修正。引用第 4 點(系統要防止號碼錯誤、重複、漏傳)。
  6. 營業稅節稅手冊:避免錯誤受罰案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引用第八、第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