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查表
統一發票與電子發票
一般公司(用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開發票時最常用的規則。條號沒有特別寫法律名稱的,都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開哪一種
| 種類 | 開給誰 | 各聯/各檔 | 依據 |
|---|---|---|---|
| 三聯式 | 營業人(有統編) | 存根聯自留、扣抵聯給買方扣稅、收執聯給買方記帳 | 第 7 條 |
| 二聯式 | 非營業人 | 存根聯自留、收執聯給買方 | 第 7 條 |
| 電子發票 | 都可以 | 存根檔自留、收執檔給買方、存證檔傳到財政部平台 | 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必填欄位
| 所有發票 | 依據 |
|---|---|
| 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 | 第 9 條第 1 項 |
| 看買方 | |
| 開給營業人:要寫買方名稱和統一編號,銷售額和稅額分開寫 | 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3 項 |
| 開給消費者:用含稅定價開,買方名稱地址可以不寫(對方要求就要寫) | 第 9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 |
課稅別分應稅、零稅率、免稅,要分開開立。(第 8 條第 2 項)號碼照時間順序開,不能轉給別人用。(第 8 條、第 21 條)
最晚什麼時候開(節錄)
| 業別 | 時限 |
|---|---|
| 買賣業、製造業 | 發貨時。發貨前已收的貨款,收到就先開。 |
| 修理業、加工業、印刷業 | 交件時。交件前已收的價款,收到就先開。 |
| 勞務承攬業、租賃業、廣告業、倉庫業 | 收款時 |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附表。其他業別看原表。
電子發票傳到平台的期限
| 要傳的資訊 | 買方是營業人 | 買方是消費者 |
|---|---|---|
| 開立、更正、作廢、退貨或折讓證明單 | 隔天算起 7 天內 | 隔天算起 2 天內 |
| 消費者的載具資訊、隨機碼、捐贈或列印證明聯 | — | 同開立;開立後才變更的,隔天算起 2 天內 |
| 空白沒用到的字軌號碼 | 每兩個月一期,下一期開始 10 天內 | |
最後一天碰到週末或國定假日,不延長。程式寫法:期限 = 開立日 + 7 天(有統編)或 + 2 天(沒有),不跳過假日。因為不可抗力傳不了的,事由消滅的隔天算起 3 天內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補正。
財政部 113-12-12 公告的存證資訊範圍及時限表,114-01-01 生效。
罰則
| 情況 | 罰多少 | 依據 |
|---|---|---|
| 發票應記載事項沒寫或寫錯 | 銷售額 1%,最少 1,500、最多 15,000 元 | 營業稅法第 48 條 |
| 買方名稱、地址、統編寫錯,第二次起 | 銷售額 2%,最少 3,000、最多 30,000 元 | 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2 項 |
| 電子發票沒有準時或據實傳到平台 | 限期補正,並可罰 1,500~15,000 元,不補可按次罰 | 營業稅法第 48-2 條 |
開錯了怎麼辦
應記載事項寫錯,要另外開一張新的;寫錯的那張註明「作廢」。電子發票已經印出來的證明聯也要收回作廢。(第 24 條)作廢資訊同樣要在上面的期限內傳到平台。
對應到 ERP 的欄位
| 資料表 | 至少要有 |
|---|---|
| 發票主檔 | 字軌號碼(唯一)、交易日期、買方統編(可空)、買方名稱、課稅別、銷售額、稅額、總計、狀態(有效/作廢)、上傳狀態、上傳期限 |
| 發票明細 |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
| 開票觸發點 | 買賣業:出貨單,以及出貨前的收款單;勞務類:收款單 |
出處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113-12-12 修正。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5-28 修正。
-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PDF)。
- 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